【暴動案】梁天琦等共3人上訴被駁回 3人繼續服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4/29 16:19

最後更新: 2020/04/2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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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今(29日)頒下判詞,駁回3人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資料圖片)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就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判囚6年,他早前連同同案另兩名被告,即分別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及被判囚3年半的黃家駒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9日)頒下判詞,駁回3人定罪及刑期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於庭上首先處理盧就定罪提出的上訴,上訴庭指根據《公安條例》19(1)條,暴動罪的其中一個控罪元素是非法集結,而根據《公安條例》18(1)條,非法集結的元素則包括各人需懷有共同目的。盧一方上訴時指,集結人士的共同目的只是作出第18(1)條的訂明行為,而沒有另外一個共同目的,便不構成非法集結,因此原審法官錯誤理解相關法律。

但上訴庭認為,既然第18(1)條維持普通法共同目的之要求,這共同目的可以純粹只是破壞公眾安寧,因此,即使犯案者只是作出訂明行為作為共同目的,亦足以符合第18(1)條之要求。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詳細及正確地引導陪審團,沒有犯下法律上的錯誤,上訴庭亦因此拒絕受理有關上訴許可申請。

至於3人就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首先強調有關暴動罪的判刑原則指,暴動涉及以暴力集體破壞或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對法治構成即時、極其嚴重及惡劣的影響。上訴庭指,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和賴以成功的基石,若要維護香港的文明自由,和確保香港能持續進步和發展,法治是必不可少,而法治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市民必須守法,並在法律容許的界限內行使各種自由和權利。法律亦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受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巿民的各種自由和權利也會消失。

上訴庭續指,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而在涉及暴動罪的案件中,犯案者的個人理念並非求情理由。

針對梁天琦的刑期上訴,上訴庭指梁就著亞皆老街的暴動而被定罪,那是極嚴重的暴動,而且並非單一事件,而是較早前於砵蘭街暴動的延續,而從砵蘭街開始,參與者便以在場交通警員為襲擊目標,在一定程度上有預謀犯案,其後參與者繼續於亞皆老街集結及襲警,因此原審法官指隨後於亞皆老街發生的暴動亦屬有預謀犯案是合理說法。

上訴庭指,梁從砵蘭街的暴動開始便在場,目睹事件的發展,亦不能辯稱警員的出現和之後的衝突是在他的預計之外。因此,雖然梁的定罪只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但他自砵蘭街事件起直至被捕都一直在場,砵蘭街的暴動是他干犯控罪的事實背景,因此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可以加以考慮。

至於梁被捕後發生的事情,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亦並非一定不可以考慮於判刑之內,但由於控方針對梁的檢控基礎並不包括發生於快富街的縱火事件,因此原審法官不應將事件納入量刑考慮。但上訴庭指出,以當晚亞皆老街的暴動情況,原審法官以6年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因此上訴庭雖接納梁的上訴許可申請,但經考慮後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至於盧、黃兩人的刑期上訴,上訴庭指兩人分別被判囚7年及3年半的刑期並非明顯過重,因此拒絕受理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兩人刑期亦維持原判。

梁天琦(28歲)原被控1項煽惑暴動罪、2項暴動罪及1項襲警罪,他於案件開審前已承認襲警罪,並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暴動罪成,連同襲警罪被判囚6年,另1項暴動罪隨後經重審後罪名不成立,梁早前表明只就刑期提出上訴。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32歲)則同時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黃家駒(28歲)亦只就刑期提出上訴。

據悉,梁自2018年1月起還押,代表律師料他於2022年1月刑滿出獄;盧及黃則分別料於2023年1月及下月刑滿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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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